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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大连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全科医学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6]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大连医科大学:
你校《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大连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收费项目的请示报告》(大医发[2004]171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第34号)规定,你校成立大连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开展全科医学培训经大连市卫生局批准,申请收取全科医学培训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全科医学培训费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80号)同意。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151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你校大连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全科医学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卫生部《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规定,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课程21门,总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不少于600学时(其中实践课不少于100学时),培训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按卫生部《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试行)》规定,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课程16门,总学时为334学时(其中实践课120学时),培训费标准为每人1400元。 本标准含报名、授课、实验用品、实习实践等培训过程中的全部费用,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二、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方式为半脱产培训,培训内容和课时要严格按卫生部有关培训大纲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培训达不到规定学时的,按理论课每学时3元、实践课每学时10元的标准相应降低培训费。
三、参加培训人员因故终止培训,要求退费的,扣除按本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乘以实际接受的培训学时的总额后,其余部分退还学员。
四、有关培训课程和学时按附件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批复后,你校大连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六、本批复有效期暂定2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到期如继续开展培训并收费,请于培训开始前6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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