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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6]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9 生效日期:2006-07-19
 

铁岭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标准的请示》(铁市价字[2006]30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的批复》(辽财非[2005]6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市收取的城市广告设施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栏、画廊等户外广告设施,按每日每平米0.20元收取。

  二、公益性广告设施不得收费。

  三、执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及收支规定按辽财非[2005]66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有效期从文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在到期前三个月重新申报。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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