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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字[2001]1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15 | 生效日期:2001-06-15 |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0]115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收取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由各级人事部门收取,主要用于考试工作中的报名、考试、监考、巡视、命题、证书等费用支出。
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收费标准:初级为65元/人、次;中级为88元/人、次。此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省、市县人事部门按照省35%、市县65%的比例分配使用。
三、各地人事部门在收取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费用。
四、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费属财政性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策,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鄂价费函字[1998]37号同时停止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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