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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5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府字[2006]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要求,经研究,确定2005缴费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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