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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豫财会[2001]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有关培训单位:
为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保证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河南省广播电视大学等26个单位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颁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培训单位名单附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审核批准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约有关规定,从事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担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必须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师资培训,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选定的培训教材,并严格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
三、为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培训结束时,应对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进行考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试卷,派人监考,并对评卷结果进行抽查。对测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在学员《会计证》上对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登记,填报考试成绩汇总表(附试卷),携带参加培训人员的《会计证》,统一到财政部门办理完成继续教育的确认手续。
四、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每年对培训单位组织一次检查。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培训质量差、或乱收费的培训单位,取消其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资格。
五、经审批并经年检合格的培训单位及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在每年开始培训前由财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审批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从事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略)
河南省财政厅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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