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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电子档案制作费及网上录取招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计价管[2001]6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2001-06-18
 

省考试局:
  你局《关于申报有关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琼考(2001)11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考试收费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琼财综函(2001)74号)规定,现就电子档案制作费及网上录取招生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子档案制作费每生20元,由各市县招生办向参加高考的学生收取。

  二、网上录取招生费每生20元,由省招生办向录取新生的高校(师范类新生免收)收取。此项收费由录取学校负担,不得转嫁学生。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上述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电子档案制作及计算机网络硬软件购置和维护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1年,期满后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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