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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制度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统函[2001]110号 |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文日期:2001-06-19 | 生效日期:2001-06-19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的函》(外经贸资函[2001]5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当中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
国家统计局
2001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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