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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研究生班考试及报名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1]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19 | 生效日期:2001-06-19 |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再次请求核定地方研究生班考试及报名费等收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01]61号)收悉。鉴于地方研究生班考试报名费等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2000]30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将地方研究生班报名、考试费等收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地方研究生班报名、考试费
(一) 地方研究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参照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桂价费字[1999]472号)。
即:入学报名费20元/人,考试费20元/科(含评卷费、录取费);
(二) 毕业英语统考报名考试费50元/人。
在校毕业生:由考生所在的学校从收取的学费中交纳,不得向考生另行收取;毕业补考生:由考生个人交纳;
二、新增硕士点评审费2000元/个;
三、区外高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学质量评审费每个班点4000元;
四、新增硕士点评审费、区外高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学质量评审费,由办班、点的单位从所收取的学费中一次性交纳。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
五、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你厅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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