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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办发[2001]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06 生效日期:2001-06-06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已翻印给你们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06月06日

200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同时,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这将对引导消费、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区的调资实施工作,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调资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调资工作,全区统一按照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既不打折扣,也不能自行其是,乱开口子。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纠正,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确保这次调资工作平稳顺利地实施,为我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问题。这部分人员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7]82号)以及桂政办发[1999]16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关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中包含的见习津贴的数额问题。这部分人员可在国办发[2001]14号文件提高后的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标准的数额中,每人每月确定90元为见习津贴。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这个问题在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我区统一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费问题。这次调资所需经费,按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解决。中央财政已经明确,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所需经费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调资增支中央财政将比照1999年调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继续实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系数也将维持上次的水平。自治区财政将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地、市、县(市)实行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自治区财政将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给各地、市、县(市)后,各地、市、县(市)调资还有差额的,差额部分由各地、市、县(市)自行解决。有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市、县(市),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口径对拖欠的项目、标准、时间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具体的拖欠工资数额,自治区新增的调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款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对于在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市、县(市),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发放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离退休费的发放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六、关于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问题。这次调资工作在具体实施步骤和工资兑现上,要先解决离退休老同志再解决在职工作人员。2001年7月底前要基本完成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在职工作人员调资的审核审批工作。

  七、关于审批手续问题。这次调资的审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造册上报审批。
自治区人事厅和财政厅负责将我区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地方的有关情况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待中央财政将补助给我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资金拨付到我区后再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核定的人数和增资标准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地、市、县(市)。

  八、在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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