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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国税发[2001]17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6-08 | 生效日期:2001-06-08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国库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充分认识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对“两费”收入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好“两费”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工作。
二、对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两费”收入,国税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清理,必须在7月底前全部缴入中央金库。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国税系统内的计财、征管、流转、发票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两费”清理入库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收取“两费”的有关票证使用问题,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处理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0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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