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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企[2001]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19 | 生效日期:2001-06-19 |
各地、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 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已明确为授权经营的企业,其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未按母子公司关系的要求理顺和规范的,母公司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理顺和规范其母子公司关系。
在未理顺和规范之前,所属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事项一律按母公司报批程序报批;目前政府还没有授权经营的企业,视同母公司管理。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等五单位《关于转发〈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企字[1999]54号)的规定执行。境外投资项目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境内投资者(委托人)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受托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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