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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库[2001]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15 | 生效日期:2001-06-15 |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代理支库接到本通知后,按照代理资格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尽快完成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认证;各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及时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根据资金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预算资金,仍在人民银行同级国库或代理支库的,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采购单位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留归采购单位安排其它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属于预算外资金的,来源于上缴财政专户部分,仍返回财政专户;来源于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部分,返回采购单位。
(三)属于自筹资金的,返回采购单位。
(四)对于拼盘采购项目,应根据资金分担协议,按比例计算节约资金,返回原资金来源渠道。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0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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