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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榕政综[2001]1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2001-06-20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1]13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你局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将教育费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调整为万分之五,与调整后的税款滞纳金征收比率相一致,并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同时执行。
  此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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