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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福州市医疗保险CPU卡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费字2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14 | 生效日期:2001-06-14 |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福州市收取医疗保险CPU卡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标准去年已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定(考虑到全省的统一,全省统一按20元/张上报)。为保证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在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式批复之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IC卡收费暂按我省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每卡20元的标准预收。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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