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发[2001]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06 | 生效日期:2001-06-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昌吉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六月六日
昌吉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我市的地缘资源优势,加强和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简称外来投资者)参与我市开发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昌吉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产业政策的昌吉市以外独资企业,以及市外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8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市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昌吉市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外开放。鼓励昌吉市以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昌吉市投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外投资者在我市兴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来投资者,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从事我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2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市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按13%税率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其初级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进行技术转让,其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进行“四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滩)开发,种草种树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免交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25年以上的,免交30%,在昌吉市城区以外参与投资各乡镇小城镇规划建设、农业开发,兴建住宿、餐饮、娱乐、旅游设施及兴办生产加工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免交60%.外来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应缴纳土地转让金的30%,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余部分在协议年限内缴清。
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政建设和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利用本市国有和集体企业闲置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 , 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40%收取;利用本地企业厂房、设备进行生产、技术改造,并留用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按其评估价值的20%收取。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齐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让,创办新企业。
第十三条 外来企业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按区、州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配套资金贷款,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给予扶持。
从事农、林、水、牧、渔等项目,可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并视同我市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来我市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申请使用科技开发贷款,并享受与我市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来我市独资或合资兴办乡镇企业的,可享受我市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来我市兴办福利、社会公益、助老、助残、福利企业,兴办教育的独资或合资企业,可享受我市社会福利、教育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国有资产,一次性交清全部价款,可按5-10%的比例优惠。对价款在3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购买方可在取得担保的基础上,首次支付出售价款的30%,分3年付清。
第十六条 企业在依法设立登记和资产出售过程中应依法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占有、使用的拟出售资产进行验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验资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投资者在国有产权交易、企业重组过程中,其房产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重新用于再生产的,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收房产契税。
第十七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凡在我市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含500平方米),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十九条 放开城市户口政策,凡来昌吉市投资人员,一律免费办理城市户口。
第二十条 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包括私营、个体企业)以及他们的员工及其配偶、子女,除本政策规定的均与昌吉市企业同等待遇。
来昌吉市投资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昌吉市所在居住地近入学,其收费标准与昌吉市市民同等标准对待。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因调动手续不能合理流动的,劳动人事部门为其恢复档案关系,副高以上职称的,其配偶随调,子女随迁,免收有关费用。
企业引进的人才,市劳动人事部门纳入本市的人才市场管理,并给予办理相关的用人各种手续。
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做好国内外引智工作,以短期服务、远程服务、周末教授、项目工程师的形式完成急难任务,报酬由双方自主协商。
第二十二条 凡为我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市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给予奖励。
第三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自主决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投资国家政策鼓励项目,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资料齐全的,5日内审查、批复完毕,投资国家限制项目,在文件资料齐全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规划、城建、土管、粮食、物价、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来我市投资的外来企业申请办理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申批权限内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工商部门对来我市注册登记的外来企业简化登记手续,降低注册条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条件可适当放宽,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子公司3个以上、总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
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市政府指定一名副县级领导跟踪全程服务,协助解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区、州批准的有关文件、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二十五条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如需执法检查,须报上一级执法部门和昌吉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昌吉市纪检监察部门、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昌吉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昌吉市的对外对内开放,引进内资,促进区内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昌吉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