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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收取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综[2001]3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2016-12-11
 

  你局《关于申请运动员注册等收费的函》(体经济字[2000]3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同意你局各类运动项目协会按下列收费项目收费。
  (一)注册费,包括个人注册费和团体注册费。
  1.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对参加其组织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年度注册时,收取个人注册费;
  2.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对以参加其组织比赛的专业运动队、俱乐部、体育运动学校等团体运动员单位进行年度注册时,收取团体注册费。
  (二)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对实行职业联赛的运动项目,在办理运动员转会手续过程中,按俱乐部之间签定的转会合同,向俱乐部收取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
  (三)相关运动项目协会在对实行段位制的项目如棋类、武术等进行考试并认定段位时,向申请段位的会员收取段位考评认定费。
  (四)相关运动项目协会在对实行车手等级制的赛车运动项目进行考核认定时,向申请等级资格的会员收取车手等级认定费。
  (五)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在组织没有财政拨款的单项竞赛活动时,向参加比赛的运动队和以个人名义参赛的运动员收取比赛报名费。

  二、上述各项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各类运动项目协会收取上述费用,应到国家计委关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应用于各种证书的印制、发放及各类运动项目协会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各项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由你局集中缴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六、你局各类运动项目协会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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