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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发[2001]13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6-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84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财税[2001]84号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第一牌号、规定的啤酒”,是指第一牌号、品种、规格的啤酒;第五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的酒类产品,是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
二、2000年全年每一牌号、品种、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一牌号、品种、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该牌号、品种、规格啤酒2000年全年计税销售额÷该牌号、品种、规格啤酒2000年全年计税销售数量。其中:
(一)“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应缴消费税的价外费用。包括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销售额,包装物收入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吨。包括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销售数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啤酒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1吨=988升
三、纳税人在填报《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时,同一消费税子目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或单位税额的,应按不同税率或单位税额分别填报,申报表“本期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名称”栏次不够的,可另附申报表填报,申报表的第一页“消费税额-合计”栏填报纳税人全部应纳消费税额的合计数。
四、各局应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做好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以及计税办法调整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衔接工作;同时加强对酒类产品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的测算分析,填写《酒类产品消费税税源测算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并于2001年7月2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酒类产品消费税税源测算统计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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