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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工作经费管理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委老[2001]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17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设立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经费的通知》(沪委老[1998]第32号、沪财行[1998]第24号)精神,加强条块联手,全面推进本市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工作,经研究,对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工作经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离休干部实际人数,每人每年提取200元,作为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工作经费。
  2.各单位提取此项工作经费后,由单位所在区县、局级单位(控股集团公司)老干部工作部门收取,按离休干部所在区县居住的人数,全额划转各区县老干部局,各区县老干部局下拨街道管理使用。
  3.离休干部社区高龄养老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社区为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而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经费中,按每人每年40元,作为聘请离休干部社区保健医生费用,由所在街道统一交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此项工作经费应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一律不得或变相发给个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互通情况,管好、用好这项工作经费。
  5.本管理办法从2001年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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