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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国税发[2001]18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7-19 生效日期:2001-07-19
 

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大理、昭通、保山地区(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核实2001年5月31日以前各烟厂的产销量,5月31日以前生产销售的卷烟按总局、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执行。玉溪红塔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15毫克84MM硬盒翻盖“红塔山”世纪红塔按47元/条 的计税出厂价计曾。

  二、2001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卷烟消费税政策,6月份应纳消费税作相应调整,应补消费税在8月20日以前补征入库,多交消费税在下期抵减。

  三、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调拨价格的核定价格的,按调拨价格的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四、认真核对总局公示的卷烟品牌规格及调拨价格,如有与实际执行价格不一致、漏核、已核定未生产等情况的,于7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五、保山边贸烟车间生产销售的卷烟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适用税率为45%。
计税调拨价格如下: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核定行税价格元(元/条 ,200支)精春城27*70全包装6.07金沙江25*(64+20)全包装7.56

  六、云南烟草研究院生产销售卷烟的计税调拨价格如下: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核定行税价格元(元/条 ,200支)版纳情25*(64+20)硬盒翻盖39.32迅25*(64+20)硬盒翻盖32.49钓鱼台25*(64+20)硬盒翻盖72.65苹果香王25*(64+20)硬盒翻盖35.00红云天25*(64+20)硬盒翻盖49.60

  七、出口卷烟暂不再审批计税调拨价格。

  八、认真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严格执行政策,加强与烟草部门的协调配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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