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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对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国税明电[2001]6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7-04 | 生效日期:2001-07-0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要求,各地国税局从2001年1月1日起,将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 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局收取的“两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两费”收入要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以“4219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中央级预算级次,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县级国税(分)局收取的“两费”收入必须就地直接缴入中央金库。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两费”收入,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征管科负责清理,必须在2001年7月底前全部入库,其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两费”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两费”收入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及“两费”支出的专项经费拨付、核算等具体事项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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