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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及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藏计价[2001]8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26 | 生效日期:2001-07-01 |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全面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次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除此次统一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也要进行逐项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务必于7月31日前分别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提出取消、保留、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我区城市污水处理厂现正在论证之中,待建成后,再对其收费进行规范,同时不再开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其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降为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其收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住房交易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四、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简称“一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一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一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我区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对历次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六、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七、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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