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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财综[2001]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精神。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逐步建立、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省级机构改革完成、各行政事业机构的职能、任务、配置已经基本确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需保留、取消、合并、降标的收费项目作出整治意见,省财政厅将对清理审定确认的收费项目进行公示,特别对涉企、涉农的收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收费项目的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各地区各级执收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中央和省级其他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点是中央和省级机关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新确定、归并和划转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要求的应重点清理,各主管部门要按现行执收项目上报。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涉及行政审批、许可证发放、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环节的收费须单独说明。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重点抓好工商、税务、环保、建设、海关、商检、电力、通信、公安、教育、交通、民政、卫生、防疫、药品监督、技术监督、街道办事处等行业和部门的收费项目清理(含所属执收单位)。

  二、清理规范的方式及程序。清理规范工作采取先清理登记后审核处理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1、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对本部门、本地区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汇总登记,并对现有的收费项目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降标等初审意见。2、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市州财政局要认真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登记汇总表》(表样见附件),连同按附件要求报送的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清理情况说明以及初审意见,于2001年9月15日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作出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取消及合并等规范管理的决定。

  三、清理规范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要对所属的执收机构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其收入全部没收上缴省级财政。经过这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后,各级物价部门均应以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对《收费许可证》进行重新核实和确认,各执收单位须依据重新核实和确认的《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否则均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和物价部门将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予以从严处理。

  四、要切实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落实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对治理整顿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级各部门,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清理登记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把清理规范工作抓紧抓好。
  各部门、各地区在清理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028)6666117。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登记汇总表》(略)
   2.《1997年以来取消收费项目统计表》(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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