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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国税发[2001]3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7-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直属机构,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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