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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05 | 生效日期:2001-07-05 |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20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摸清《会计法》 执行检查重点检查情况,满足财政部工作的要求,现将财政部印制的《<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会计基础工作检查表)》《〈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违法情况统计表)》、《<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违法情况统计汇总表)》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市)、部门认真组织填报。并于8月20日前将上述两张汇总表报送我厅。
二、尚未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少数地(市)或部门,要立即按陕财会[2000]31号文件、陕财会[2001]22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开展并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的重点检查、总结验收工作。凡未组织或未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地(市)、部门或企业,明年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凡未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地(市)或 部门,今明两年不得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
三、《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市)、部门于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及典型案件单项材料(地市3一一5个、省级部门或机构1一一2个)报送我厅。
附件:1.《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会计基础工作检查表)(略)
2.《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表(违法情况统计表)(略)
3.《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违法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陕西省财政厅
20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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