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政发[2006]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8 | 生效日期:2006-07-18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吉林省进行省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垂直管理试点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26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为做好我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就全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垂直管理,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深化统计制度改革,改进统计手段,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科学公正、准确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计管理新体制,更好地维护统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升国民经济核算及社会发展监测水平,为党和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改革内容
(一)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管理。
(1)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统计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职能,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2)市(州)统计局为省统计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为市(州)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3)县(市)统计局为市(州)统计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市(州)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为县(市)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4)地级市所设的区统计局,一律改为市统计局的分局,统一称为XX市统计局XX区分局,作为市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统计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5)省以下各级统计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统计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内设机构的规格,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属机构管理。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省、市(州)、县(市)统计局所属机构的设置,由省统计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定方案。
省统计局所属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统计局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州)、县(市)统计局所属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统计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调整和整合吉林省各级农村、城市地方调查队。
(二)人员编制管理。
1.省统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和管理。
2.市(州)、县(市)统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统计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3.省以下统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级。县(市)级以上统计局及其所属机构按目前现有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省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余缺情况,提出编制配备的具体意见,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下达。市(州)、县(市)统计局机关及其所属机构需补充人员,可根据核定的编制,报省统计局审核,由省统计局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同意后,经省统一考试录用和公开招聘。
(三)干部管理。
1.省统计局局长、副局长实行省委和国家统计局双重管理,以省委管理为主,国家统计局协助管理;局长由省委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由省委征求国家统计局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2.长春市统计局局长的任免,由省委组织部听取长春市委意见后,报省委作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的任免,省统计局党组征求长春市委意见后,由省统计局党组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3.其他市(州)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省统计局党组征求市(州)委意见后,由省统计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4.县(市)统计局局长的任免,省统计局党组征求市(州)统计局和县(市)委意见后,由省统计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的任免,经市(州)统计局党组征求县(市)委意见后,由市(州)统计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5.地级市所设的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经市统计局党组征求区委意见后,由市统计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6.各级统计机构非领导职务人员,按同级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机关党委(党组)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四)财务经费管理。
全省统计系统的财务经费按上划数额列入省财政预算,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由省统计局实行统一管理。
1.各市(州)、县(市)统计部门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房改补贴经费等),按核定编制和现有经费来源,上划省财政(正常经费以2005年同级财政实际拨款数为基数,专项经费以2003-2005年财政拨款平均数为基数),并根据不同人员编制,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
2.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统计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上划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业务经费等,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拨付到省统计局负责管理。在核定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按实际工资水平核定(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房改补贴经费暂按实际上划经费标准核定,省统计局包干使用);对公用经费暂按实际上划经费标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社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业务工作的增加,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统计部门的经费,保证统计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
3.国家和各级政府布置的周期性普查、各种专项调查以及为地方党委、政府服务的调查等所需经费,仍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三、相关问题
(一)市(州)、县(市)统计局及所属机构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划,领导职数按规定上划。
(二)市(州)、县(市)统计局及所属机构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经与当地党委协商,由当地另行安排,或转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三)市(州)、县(市)统计局及所属机构的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解决。
(四)市(州)、县(市)统计部门及所属机构现用的当地政府分配和自身建设的办公用房、家属宿舍以及车辆等固定资产,实行所有权不变和使用权不变;地方政府在改善其他部门办公条件时,要保证统计部门的办公用房,并应得到相应改善。
(五)根据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关于对省以下统计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冻结的通知》(吉编办〔2006〕23号)要求,自2005年12月22日起,对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实行冻结。
四、时限要求
(一)省、市(州)统计局对下级统计局干部的任免,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市(州)、县(市)统计局要在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编制上划和人员接收工作。
(三)省统计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全省统计系统财务经费实施统一管理。各项收入、支出基数的测算、调整和划转等工作,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此前,各项经费开支维持原渠道不变。
(四)市(州)、县(市、区)统计局于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五)全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组织领导
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解决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全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落实工作。在实施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中,要严禁突击进人、突击花钱和分钱分物;否则,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吉林省政府
2006年07月1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