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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劳社就字[2006]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7 | 生效日期:2006-06-27 |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近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境外就业工作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截止2005年末,全省经劳动节保障部批准成立了36家境外就业机构,实现境外就业15。37万人,为扩大我省就业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06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境外就业工作的力度,提出年末要实现18万人的目标,并将其纳入了2006年就业目标,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境外就业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原有《劳动输出情况统计表》中的境外就业统计进行调整,单独设立《境外就业情况统计表》,现就切实做好境外就业统计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内容,建立境外就业统计分析制度
新设立的《境外就业情况统计表》按照境外就业人员的来源、类别、从业区域、从事职业、劳动合同期限和文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六级进行统计,基本涵盖了境外就业方面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所有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中介机构要明确统计表的内容和含义,准确掌握有关概念,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同是,要建立境外就业情况统计分析制度,通过统计分析了解掌握本地境外就业情况、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渠道,建立境外就业统计报送制度
境外就业情况统计继续实行按季计制度,逐级报送。境外就业情况统计主要包括三条渠道。一是来自于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统计数字。各中介机构的报表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同是,将报表抄报机构所地劳动保障部门。二是来自于商务部门所属处经公司的统计数字。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积极与同级商务部门进行沟通,准确掌握当地商务部门所属外经公司外派劳动务情况,并将共纳入本统计报表中进行统计。三是来自于劳动保险系统各基层单位的统计数字。各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的境外就业情况上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汇总后报市州劳动保障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境外就业情况汇总后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第四季度为年度报表,需要报送全年情况。
三、明确责任,建立境外就业统计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定境外就业情况统计工作的全面、真实和准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中介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境外就业统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把关。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明确和准确掌握有关境外就业统计指标解释和统计范围,认真组织填写,任何单位和人员在统计过程中不得估算,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刘志峰
传真电话:0431-8690629
附件:
1、《境外就业情况统计表》(略)
2、主要指标解释。(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6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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