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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税[2001]3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仅限于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其他商品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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