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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财税[2001]60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06 | 生效日期:2001-07-06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对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由盟市国税局按卷烟牌号、规格列明产量、销量、销售额、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及议计税价格等数据报内蒙古国税局,由内蒙古国税局核定计税价格。上述办法也适用于2001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的卷烟。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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