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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发[2001]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2001-07-01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情况,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同)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易地建设费要专款专用,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

  五、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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