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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教计字[2001]1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02 | 生效日期:2001-07-02 |
各普通高校:
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改革是高教领域一项重要、复杂和长期的任务,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高等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贯彻积极、坚决、稳妥和审慎的原则。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原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9号),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生宿费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0)188号)的要求,调整了学校收费标准,加强了学校收费管理,严格了收费政策,制止了“双轨”制收费。但是,目前在高校收费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和规范。为保证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的顺利、规范运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精心部署和组织好2001年的招生收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确保高校收费工作规范运行。
二、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仍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去年制定的收费政策,一律不得增加和提高。
三、学校住宿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赣教计字(2000)188号文件执行,各学校在去年住宿费标准的基础上不得擅自提高,同时,不得取两类住宿标准的中间值另定收费标准。
四、学生补考费、留级生复读费、重修费和第二专业辅修课程费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五、代收代支收费项目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设定,除教材费外,学校不应统一代收各种费用。
六、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和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代支收费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纳入代管项目管理,对于取消收入过渡户的学校,代收代支收费应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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