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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收取机要交换服务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财综[2001]11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2001-07-04
 

长春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收取公文集中交换站公文交换服务费的请示》(长财综联[2001]26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一、长春市公文集中交换站是负责长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中省直驻长有关大企业、市属有关企业机要文件传递的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为确保机要交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交换站稳定规范运行,同意收取机要交换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为:长春市直各委、办、局、各大公司等每个部门单位50元/月;各民主党派每单位30元/月。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长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机要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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