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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税[2001]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03 | 生效日期:2001-07-03 |
长沙县、永兴县、津市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原木、原竹、生漆和天然树脂;以及省定应税品目中的糖料蔗、竹笋、棕片和木本油料,改在收购环节征收。
二、省定应税品目及税率1.果用瓜。税率8%;2.蚕茧。税率8%;3.药材。税率5%;4.生姜。税率5%;5.藠头。税率5%;6.花生。税率8%;7.果蔗。税率8%;8.黄花菜。税率5%;9.经济林苗木。税率5%;10.糖料蔗。税率5%;11.竹笋。税率8%;12.棕片。税率8%;13.木本油料。税率8%;14.牛蛙。税率8%;15.蛇。税率8%。
三、我省三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具体比例为正税的20%。
四、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的通知》(湘财农税[2000]20号)文件自200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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