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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代发工资银行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库[2001]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各代发工资主管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发工资银行财政统发工资业务的管理,严格工作程序,保障代发工资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发工资的各有关中转银行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联络、落实财政统发工资工作,每月月初及时到省财政厅统发工资中心(以下简称工资中心)领取当月工资数据软盘和有关资料,及时查询财政工资款项的到位情况,有何问题及时向工资中心反馈;各代发工资银行网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落实个人工资到位情况,有何问题及时向中转银行反馈。

  二、代发工资银行须于每月12日零点前(节假日提前)将工资足额发放到统发对象的个人帐户;对统发工资资金,代发工资银行不得滞留或挪用。

  三、代发工资银行应向统发工资单位提供当月的工资明细表、工资条 。工资条 须注明时间(年、月),如发放2001年7月份工资,则工资条 时间设置为“010 7”。代发工资银行应在发放工资后3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明细表(一式两份)、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条 送达统发工资单位的财务部门,工资明细表必须加盖代发工资银行印章 ,统发工资单位凭此作帐、对帐。

  四、对由于其它原因未能转入个人工资帐户的工资款项,代发工资银行网点应在次日将其划退到代发工资中转银行的中转帐户上,待收到工资中心的书面通知后,再按书面通知的要求办理资金划转。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医保基金中转业务的银行,必须按照工资中心的要求将有关代扣款项及时、准确地划转到统发工资单位指定的财务帐户,并向单位提供有关代扣信息资料。

  六、代发工资银行应确保统发工资系统安全,并对统发工资单位及个人信息保密。

  七、代发工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的要求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否则,将取消该行代发工资业务的资格。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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