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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考试院收取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财规[200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01-07-03
 

河北省考试院:
  你院《关于收取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用的请示》(冀教考院[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将实行网上录取,各院校招生不再到录取现场。有关院校在网上完成电子档案审阅的同时,需要你院通过机要邮寄纸介质档案和新生录取名册。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意你院在办理纸介质档案和新生录取名册邮寄时向投递的院校按每份档案15元收取远程录取院校档案邮寄费。

  二、此项收费属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其收入要全额上缴省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核拨的资金,专项用于被录取考生档案和新生录取名册的邮寄等相关事项。

  三、你院应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四、你院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该收费项目的收费年限暂定为三年。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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