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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银行直接从境内扣除应收取国外费用涉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汇国函[2001]31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 | |
发文日期:2001-06-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关于银行直接从境内扣除应收取国外费用涉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津汇国函[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外付款的申报金额应为对外付汇的实际金额,即申报主体应按扣除境外受益人应支付的银行费用后的实际付汇金额申报。
二、对于涉外收入申报,则应按银行实际收到的境外汇入款项的金额进行申报。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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