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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2001]7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2001-06-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以及总局与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规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以下简称“两费”)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规范“两费”专项经费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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