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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代办地方财政登记服务收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1]1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州健明税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国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健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关于代办地方财政登记有关业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财政登记代办点在经营者自愿委托的原则下,代"三资企业"申请办理财政登记工作并收取代办服务费。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我局穗价函[1997]12号文规定执行,即:代办开业登记、变更、换证每户不超过300元;遗失补发每户不超过150元;验证、注销每户不超过100元。上述标准含有关表格、证照工本费用,不得另外加收。
请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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