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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边境通行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1]112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06-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厅(局):
最近,四川等省物价、财政部门来函来电反映,国家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每证收费2元。按照有关规定,该收费全额上交公安部,省及省以下公安部门在发放边境通行证时,所支出的运输、损耗等费用没有经费来源,给发证工作带来困难,要求适当提高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或在现行每证2元的基础上明确各级的分配比例。经研究并商公安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0号)规定的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元,收费标准已包含了印刷和发放证件的费用,因此边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不再提高。
二、中央财政在每年核定公安部预算时,已安排了印制和发放边境通行证所需费用,其中包括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核发边境通行证所需费用。因此,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核发边境通行证所需费用应按正常渠道解决,不再对收取的边境通行证工本费实行分成。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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