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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体育局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1]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25 | 生效日期:2001-06-25 |
自治区体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等证照收取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桂体经字[2001]01号)收悉。鉴于《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同意立项(桂财综[2001]10号)。经研究,同意你局统一印制发放的《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工本费按每证45元收取(含正本及镜框、副本内芯和塑封、一式二份申请表);《体育经营活动临时许可证》按每证25元(含塑封皮、一式二份申请表)收取。
上述收费属行政性收费。请你局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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