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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建[2001]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6-26 | 生效日期:2001-06-26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区广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我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管好、用好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01年06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广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广西地质勘查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管好、用好地质勘查专项经费,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一)自治区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地质勘查的经费;(二)自治区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价款收入;(三)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四)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地矿局)筹指经费;(五)专项经费在银行存款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用途(一)用于勘查自治区内国民经济急需的矿种;(二)用于勘查广西境外国民经济急需的矿种;(三)用于勘查国内外对国家和广西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矿种;(四)用于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条 使用专项经费的申请条件及办法
(一)使用专项经费安排的勘查项目必须是地质成矿条件好,并有一定工作基础的普查以上(含普查)的项目,项目立项所在地的矿业秩序良好,探矿权权属无争议。
(二)申请单位有配套经费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各地质勘查单位(含驻桂中直勘查单位和具备勘查资格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于每年的6月底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提出次年的地质勘查和地质调查立项申请书。有关地勘单位、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提出次年的地质科研立项申请书。
(四)立项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预期成果及经费投入等。
第四条 使用专项经费项目的审批
(一)使用专项经费项目的审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成立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矿局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专项经费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
每年7月底以前,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书进行立项审查。
(二)通过评审小组审查并建议立项的勘查项目、地质科技项目和地质调查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在每年的8月底以前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次年的项目任务意向书。
(三)申请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任务意向书,及时进行项目设计及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项目设计及经费预算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评审小组负责对所有使用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的设计及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将评审意见提交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根据评审组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等,联合下文对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进行批复,并于次年的1月底前将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直接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0天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五条 使用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一)勘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经常对项目进展、施工质量、勘查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地质勘查的有关规范、设计批复和勘查合同等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三)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对地质情况的认识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勘查项目设计的施工方案和主要实物工作量,以及停止项目勘查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地矿局审查,经审查后,自治区地矿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核,经核批后方能实施。
(四)勘查项目野外工作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写矿产勘查地质报告,并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验收,评审和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确认结果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五)经验收的勘查项目、地质调查项目和地质科技项目成果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
第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一)专项经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广西地质勘查专项经费”专户,专项经费的收支全部通过专户核算。自治区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勘查的专项经费部分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入专户;由自治区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收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收取后转入专户;自治区地矿局筹措的经费,每年由自治区地矿局按季转入专户。
(二)广西地矿局筹措的经费在帐务上分开核算。
(三)自治区地矿局及其下属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广西地勘专项经费与广西地矿局筹措经费按6:4的比例出资。其他单位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也按上述比例配套经费。
(四)全部使用自治区地矿局筹措经费的项目,由自治区地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复及经费预算,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复及经费预算下拨项目经费。
(五)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工作进度计划编制分季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按季将款项直接拨款给项目承担单位。
(六)勘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季度须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七)使用专项经费的勘查项目实行按项目核算、年度决算办法,项目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 、制度执行,年终由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八)项目经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成果验收和资料归档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地质成果的管理与损益分配
(一)使用专项经费勘查的项目和使用专项经费与勘查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所获得的矿业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含有自治区政府出资的项目所获得的矿业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登记。
(二)矿业权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否转让及转让的方式,由出资最多的一方决定。其转让收入,首先扣除项目立项之前的地质工作前期投入及收益(转让价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其处置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次,扣除项目使用的专项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专项经费返回专项经费专户,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返回项目承担单位;转让收入超过上述二项之和部分的40%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收入,60%按三项经费所占此例分别转入专项经费专户、自治区地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当转让收入低于项目投入、使用的专项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之和时,则应按出资比例将转让收入进行分配;项目立项之前的地质工作前期投入所获收入,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处理;专项经费所获收入,返回专项经费专户;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所获得收入返回项目承担单位;当没有收益时,投资损失由原出资渠道核销。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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