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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省职业技术学院原高工校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1]费字2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2001-07-01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福建省职业技术学院原高工校区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闽教[2001]财73号)收悉。根据该校学生公寓现有设备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核定福建省职业技术学院原高工校区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为:1#、2#、8#、9#楼600元/生、学年(8人居住);3#、4#楼800元/生、学年(6人居住);5#、6#楼1180元/生、学年(4人居住)。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职业技术学院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保持不少于30%的学生按普通学生宿舍住宿标准收费,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大中专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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