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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南平市申请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请示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财综[2001]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27 生效日期:2001-06-27
 

南平市财政局、物委:
  你们《关于申请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立项的请示》(南财综[2001]47号)收悉。为保证我省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在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立项的请示正式批复之前,南平市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暂按省里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标准每卡20元预收。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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