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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国税发[2001]13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6-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来函称: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以下称协会)是在联合国注册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协会的主要活动是利用其拥有的连接2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世界上最大的网络系统,为国际航空运输业提供信息和通讯服务。迄今为止,中国航空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新华航空公司、厦门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太古(厦门)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和广州机务维修公司等12家公司已加入该协会,成为其会员。协会按期向上述中国境内12家会员在境外执行国际运输业务时使用协会各种网络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如传输费、机场服务费、电路费和维护费等;信息处理费是指会员公司通过协会的网络资源进行国际运输业务信息查询所支付的费用,如票价查询、旅程价格查询、座位查询、行李查询、行李信息查询、货物运输查询等;管理费是指会员公司向协会支付的会员费,协会对这部分会员费均分期以计息或不计息返还各会员。关于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公司收取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的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提供上述网络服务和信息查询服务均发生在中国境外,也不涉及外国公司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商业情报的使用权转让问题,其向中国境内会员公司收取的上述网络服务费和信息处理费,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协会按期以管理费名义收取的款项,因在以后分计息或不计息方式予以返还,实际属于一种暂付往来款项,不属于收入性质,不对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的各会员公司,在向协会支付上述费用时,各地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贸易及部分酱项目项下售付费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开具不予征税的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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