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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办发[2001]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2001-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调度、使用、管理城建资金,缓解城建资金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使有限的城建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为: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及重点维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委托各部门(单位)收取的城建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资金使用范围
  城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城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有收费资金均应严格执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四、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财务、会计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方式
  一、城建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
  二、城建资金控制拨付,项目预算、决算审查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按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拨付意见,及时、足额的将城建资金拨给项目业主。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 负责城建资金收取的各单位(部门)或代收单位(部门),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将收取的各项费用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 城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预算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提供预测数,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形成当年需要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收入构成表,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

  第三章 城建项目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九条 资金安排: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城建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列入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市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方案设计),并有施工图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或已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项目业主要求列入计划安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十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提出计划申请,分别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计划须填报以下内容(表式一):
  (一)项目名称、已批准立项(或可研报告)、建设规模、内容、建设年限、投资预算;
  (二)计划当年完成项目进度要求。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预算报告和项目业主提出的计划申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
  四、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后,纳入市计划管理部门当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同时由市计划管理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行业专项计划。
  五、每年十二月前,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城建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当年下达的年度计划,市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存量,开具资金拨付单(表式二),一式三份送市财政部门、项目业主。
  二、要求拨付资金的项目业主所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
  (一)列入当年城建项目资金计划;
  (二)按要求进行了招投标工作;
  (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的临时项目,并列入当年调整计划;
  (四)完成项目工作量已相应达到或超过要求拨付资金量;
  (五)项目组成资金到位良好;
  (六)因季节、气候等特殊原因,确需预拨资金,由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 计划和资金拨付单,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项目业主帐户。
  四、市财政部门以月报形式,报市政府、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列入计划项目资金拨付详细报告、存量和构成报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控制
  一、凡列入当年城建资金计划的项目,控制拨款数为:
  (一)项目实施招投标的
  工程投资≤300万,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80%拨付;
  工程投资≤2000万,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85%拨付;
  工程投资≤5000万元,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90%拨付;
  工程投资>5000万地,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95%拨付。
  (二)特殊情况,指定施工单位项目按设计概算(或未经审定预算)价的75%拨付。
  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项目投资终审(施工方、拨款方、审查方同意,并签字认可),并完成竣工交验手续,拨付项目尾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城建资金计划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以月报表(表式三)一式四份,分别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报送。报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组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资金结存。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业主月报表及项目进度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进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季进行一次项目资金使用的会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依法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大型和重要项目,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对资金安排计划或资金拨付有异议的,有权向市政府提出申诉。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影响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查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安排、拨付资金,并造成后果的;
  二、资金挪用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
  三、未经批准任意更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行为;
  四、截留上缴专户的收费;
  五、无客观原因、不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造成后果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委托的专业造价机构不能保证投资核定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并弄虚作假、虚列投资,使项目投资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给予取消资格,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在城市建设项目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挪用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审计部门应依法实行监督审计,若对发现问题不予查处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成都市政府
200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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