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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全市户口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昌市政发[2001]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1 生效日期:2001-07-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的需要,大力引进人才和扩大人口规模,充分发挥人口对城市消费、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强劲拉动作用,不断扩大城市规模,促进城市人口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放开全市户口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昌吉市有固定住址的各地人员均可在昌吉市落户为城镇户口,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精神,全市停止办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手续,终止粮食关系的办理。

  三、本《通知》所称固定住址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
  1、在昌吉市拥有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在昌吉市租房一年以上,持有《房屋租赁证》。

  四、昌吉市农村农业人口转为城镇户口,按照国家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保留其原有宅基地和耕地。

  五、凡在昌吉市落户者,子女入学、入托、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昌吉市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六、本《通知》具体事宜由昌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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