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全市户口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发[2001]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01 | 生效日期:2001-07-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的需要,大力引进人才和扩大人口规模,充分发挥人口对城市消费、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强劲拉动作用,不断扩大城市规模,促进城市人口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放开全市户口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昌吉市有固定住址的各地人员均可在昌吉市落户为城镇户口,并免征城市增容费。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精神,全市停止办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手续,终止粮食关系的办理。
三、本《通知》所称固定住址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
1、在昌吉市拥有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在昌吉市租房一年以上,持有《房屋租赁证》。
四、昌吉市农村农业人口转为城镇户口,按照国家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保留其原有宅基地和耕地。
五、凡在昌吉市落户者,子女入学、入托、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昌吉市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六、本《通知》具体事宜由昌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