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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地税[2001]14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6-25 | 生效日期:2001-06-25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会计电算化是今年全省地税系统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努力实现年内通过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要借会计电算化的考核验收之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巩固和完善财务统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地税系统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平稳发展,提高各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工作效果,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所有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适用本办法。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工作主要是指审查会计核算单位是否符合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条 件,批准其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范围和起始时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是指运用电子计算机及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帐务处理、报表输出、财务管理等各种财务会计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实施,逐一审批”办法进行。
省地税局负责考核验收各市地税局本级会计电算化工作,市地税局负责检查验收其所属的县(市)地税局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五条 省地税局对各市地税局的会计电算化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并对通过验收的单位进行抽样复查。
第六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省地税局统一配发的会计软件。选用其他会计软件或自行组织开发会计软件,必须报经省地税局审查同意。
二、配有专门用于并能满足会计核算工作需要的电子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配备熟练的专职或兼职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会计电算化专业培训,且取得合格以上考试成绩。
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二)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三)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四)必要的上机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保证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安全和正常运转的措施;(二)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备份和保密的措施;(三)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凡具备上述规定条 件的单位,在对照“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的基础上,可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验收的单位应当准备和及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书面总结;二、本单位制订的各项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三、本单位对照“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的材料;四、本单位打印输出的手工编制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3个月以上)
及验收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省地税局和各市地税局应组织会计电算化专业人员对申请验收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认真对照“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标准”严格地进行逐项核查,并形成工作底稿。
一、审查申请验收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二、调查申请验收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实际开展情况;三、抽查、比较申请验收单位的计算机输出和手工编制凭证、帐簿和报表的正确性。抽查比例为申请验收单位的3个月实际运行数据的10%至30%。
第九条 根据考核验收情况,验收单位对是否同意申请验收单位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进行逐一审批。对符合考核验收标准的单位,要明确批准其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的范围和起始时间。
第十条 各市地税局对所属县(市)地税局会计电算化的考核验收须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已经上级地税局验收的单位,如果更换会计核算软件或对所用软件进行重大修改,或增加使用了其他核算模块,应重新申请验收,但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考核验收的单位,其各类计算机输出的凭证、帐簿和报表一律不能作为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没有法律效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会计电算化考核验收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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