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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建[2001]5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2001-06-26
 

各市财政局、各地勘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财建[2001]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项目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进行上报。

  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三、各地、各单位立项申请书的内容要完整,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帧要美观大方,并于每年9月30日前由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省辖市财政部门)集中后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申请书一式四份),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一份。

  四、各地、各单位报送的立项申请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后,上报财政部。

  五、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六、省财政厅会同地勘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完成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和地勘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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