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补充规定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皖财金函[2001]2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2001-07-05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采购业务,增强选定采购公司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财政部财金[2000]159号文印发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我厅以财金[2001]25号文作了转发。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招标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 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二、省财政厅在接到财政部项目批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开始对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拟定招投标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评委名单、拟发标的采购公司名单(包括本省有代理资格的采购公司)等,送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确认。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省财政厅签署的招投标计划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标书格式参照《招标办法》附件一)。

  五、招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一律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参加评审委员会:对一类项目和全省打捆的二类项目,省财政厅至少有2人以上担任评委;对其他二类项目,应有省财政厅或受省财政厅委托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的代表担任评委;对三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邀请财政部门的代表担任评委。

  六、一类、二类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采购部分,一律按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25号)、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财购[2001]180号)的规定执行,向3家以上(含3家)县级以上已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发出招标邀请书。国内项目委托代理招标程序参照国际招标程序办理。

  七、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选择,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提交合格代理申请书并有代理资格的采购公司中择优选定。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省财政厅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财政部批准。

  九、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或采购公司如有发生违规问题的,省财政厅负责查处或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查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公开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十、贷款国对招标和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7月0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