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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税[2001]6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01-07-03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定问题。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档空置住宅;其他商品住房则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二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其余为普通住宅。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0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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