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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财监[200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局机关财口各处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我局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下发《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2001年7月9日
为严格行政审批权限,强化监督制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形象,结合财政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行政审批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权力。
第二条 财政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具有财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完备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体系。财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分权、制衡、效率原则,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内部约束、互相制衡、领导负责、社会监督、督察检查的监督体系和权力制约机制,保证有效的监督管理。具体是:
1.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审批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规范、具体和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明确审批内容和条件、审批程序和方法、审批权限和时限、法规政策和工作纪律,对审批事项的受理、认定、核准、批复等,进行科学规范。
2.明确审批部门、人员的责任、权限。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操作规程和标准办理审批事项,重大审批事项和关键审批环节要建立集体决定制度;涉及几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划分责任、权限,采取联审、会签等方法审批;审批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任何审批部门或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
3.实行审监分离、审核分离制度。要按照一审一监、一审一核的要求,实行权力分解,审批、监察在职能、人员上要分开,部门与部门、人员与人员要相互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审批行为的内部管理和监督。
4.坚持审批公开。除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审批事项,能公开的都要公开,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程序、条件、结果和纪律等。同时要设立财政行政审批工作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实行审批人员轮岗位和回避制度。审批人员都必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不应长期固定于一个岗位。审批人员与被审批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或与被审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有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审批项目回避。
6.审批人员的责任追究。对违法审批或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审批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 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
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审批工作自查。主要内容:检查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局定期组织财政行政审批工作的专项检查。主要内容:听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查阅行政审批案卷及有关文件材料、工作记录等;检查审批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和监督制约机制配套情况;检查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审批行为和审批岗位人员配置、分工情况;征求、了解被审批项目单位对审批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市局监察室是财政行政审批的监督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和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
1.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行政审批行为不当或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督察和处理;
3.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情况综合、工作调研和有关信息反馈;
4.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财政行政审批工作的责任划分
行政审批事项主管局领导对财政行政审批工作负领导责任;行政审批事项部门领导对行政审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察部门对行政审批权监督管理负组织协调和督察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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